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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辉律师就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8-11-03 22:38:49 来源:姜福辉律师 13356961219


姜福辉律师就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姜福辉律师就<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意见.全文如下.其中兰色字体为全国人大修正草案内容.黑色加粗楷体字为姜福辉律师修改意见.未修改部分用黑色宋体字.

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公民修改意见

                           意见人:姜福辉 律师  电话:13356961219

二、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请求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适用民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赔偿请求人邮寄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领取申请书收讫凭证。逾期领取的视为放弃申请。”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前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就赔偿数额等以本法规定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七、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就赔偿数额等以本法规定协商或依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逾期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延付金。

 

 

 (上述修改意见,已经于2008年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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